RSS
首页 > 新田县电力局公益宣传专栏 > 单位介绍 > 列表

电力常识解答

2012-03-12作者:JNLT点击:评论:0
字号:T|T

  一、电费增多的原因?

  1﹑电器设备增添;

  2﹑电器设备使用时间增加;

  3﹑季节原因造成照明时间变化;

  4﹑内部线路陈旧老化,出现漏电情况等。

  二、总分表差额的原因?

  客户为便于合理分摊电费,在公用计量电能表(总表)后自备安装分户计量电能表(分表),并自行结算分摊电费。总表的抄见电量一般会大于分表抄见电量之和,原因是:

  1﹑客户分表损坏,不论用电与否,每只单相表每月损耗约1千瓦时的电量。

  2﹑长期不检验,表计故障等原因,造成计量不准确。

  3﹑总表﹑分表不是同一时间抄表读数。

  4﹑部分电器设备未接入分表内。

  5﹑总﹑分表之间线路的损耗。

  6﹑可能有窃电现象。

  7﹑总表计量不准。

  三、什么是电度表空转,如何判断,发现后怎么办?

  有的客户反映,电度表不用电也在转,很不合理。那么,怎样正确判定电度表是否真正的空转(也称“潜动”)呢?

  ㈠运行中的电度表出现“空转”,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电度表的电流线圈应无电流;

  2﹑电度表铝盘应连续转在一整圈以上。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方能定为电度表空转。

  ㈡正确判定电度表空转方法如下

  将表后(负荷侧)的总开关拉开,观察表计铝盘的转动情况。

  1﹑根据电度表制造结构特点,刚一拉闸, 铝盘一般不会立即停下来,仍会慢慢的转动一段距离,这属正常。

  2﹑只有当电度表铝盘边缘上的红色(或黑色)标记两次(而不是一次)转过观察窗口且仍不停,才可判定为该表空转。

  ㈢负荷侧总闸拉开后表不空转,但合上总闸未用电,表却“空转”,原因如下:

  一般说,原因可能有两方面:

  1﹑户内线路年久失修,绝缘破损造成线路对地漏电;

  2﹑可能接有不明显的用电负荷,如冬季误开了拆除风叶的吊扇等;

  以上两种情况电度表都有电流通过,但不属电度表空转,请客户仔细检查原因后,自行排除。

  ㈣若客户电度表真正空转,请向供电企业营业厅申请处理,供电企业将在承诺的时间内到现场处理或换表,并退补电费。

  四、客户用电可能停电的原因?

  1﹑客户内部设备故障会造成停电。

  2﹑用IC卡购电的客户,电量用完会自动停电。

  3﹑客户私自增加电器用电,会引起开关﹑电度表等设备过载烧坏﹑甚至引起火灾。

  4﹑计划检修停电。电力设备运行一定周期 后,需停电进行检修维护。对这类停电,供电企业一般提前一周通过电话﹑信件邮寄等形式通知重要客户。客户可查阅当地报纸的停电预告或者拨打95598供电服务热线查询,了解本周或下星期停电范围,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5﹑新客户接电施工可能也需停电。

  6﹑电力设备故障停电。电源从发电厂经输﹑配电线路﹑变电站至客户终端,任一环节故障﹑外力破坏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坏,都会造成停电事故。在这种供电电源故障情况下,希望客户能及时拨打供电服务热线95598,积极提供信息,配合供电企业及时查找故障,恢复供电。

  五、为什么客户不能擅自开启供电企业的计量装置?

  供电企业安装在客户处的计量装置(即平常所说的电能表﹑计量箱﹑计量柜等)是计量客户用电量﹑公正结算的依据。为保证计量装置正确计量,供电企业在计量箱(柜)的门上以及电能表的接线盒等处均已加封,客户不能擅自开启。因为:

  1﹑用电计量装置封印具有计量检定机构的加封的法定权威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客户不得擅自开启供电企业的计量封印。

  2﹑客户擅自开启计量装置,有可能造成计量失准,构成窃电。擅自开启供电企业的计量装置构成窃电行为者,供电部门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湖南省《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申请基建用电有哪些要求?

  填写《用电申请书》

  您在申请基建施工用电的同时应办理正式用电申请。确定正式供电方案。

  客户申请大型用电工程基建施工电源时,应在立项阶段与供电企业联系,就项目正式用电容量﹑供电可行性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则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办理正式用电申请。

  客户在取得规划部门项目正式用电的“电力红线”后,按原则性协议交纳应收费用并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电合同》,供电企业即可提供基建电源。

  客户办理旧城改造用电申请时,应列出“规范红线”内现有用客户清单,统一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并结清原有用电客户电费和其他费用。

  七、临时用电有哪些要求?

  市政建设﹑农田抗旱等非永久性用电可提供临时电源。客户欲申请临时用电,请到营业厅办理临时用电手续。临时用电不能超过六个月,逾期应办理延期或正式用电手续,否则终止供电。

  客户在临时用电期间不能向外转供电,同时在临时用电期间不能申请变更用电,如需改正正式用电,请按新装用电办理。

  八、为什么要签订《供用电合同》?

  根据《合同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的规定,为了确定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供用电行为,依法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应当签订《共用电合同》。

  九、在《供用电合同》履行期间供用电情况如发生变化,应当怎么处理?

  在《供用电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国家政策调整,电网改造,网络调整,客户增容或变更用电性质,以及计量方式和计量装置改变等导致供用电情况发生变化时,应由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经供用电双方协商对原《供用电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双方公章,与修改后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于原《供用电合同》之后。

  十、《供用电合同》有效期满后应怎么办?

  《供用电合同》有效期满前二个月供电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客户对将到期的《供用电合同》进行续签,或变更,或解除,客户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答复供电企业,并配合供电企业完成《供用电合同》的续签,或变更,或解除工作。

  十一、高压客户在用电前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必须具备哪些资料?

  ⑴客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登记表;

  ⑵供电企业出具的供电方案通知书;

  ⑶客户受电装置安装竣工报告;

  ⑷客户电工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⑸签订的电费结算协议﹑并网协议和调度协议等;

  ⑹客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⑺双方约定的其他文件。

  十二、《供用电合同》有关知识?

  1﹑用电地址:请客户填写用电地址全称。市名﹑区县名﹑乡镇名﹑街道名﹑公安门牌号填写详细。

  2﹑用电分类:指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商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共8类。

  3﹑用电容量:

  ⑴客户受电点:指客户受送电装置所处的位置。

  ⑵保安容量:根据客户用电申请,供电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保安电源的最大容量。

  ⑶受电端高压电机:是客户接用的与受电端电压相同的电动机。

  ⑷主供电源:双路电缆或双路架空线路同时运行,有一路电源的需填写在备注。

  ⑸供电容量:双路同时运行高压无联络填写1∕2全容量。

  十三、电量电费差错退补处理?

  1﹑电量电费差错退补范围的依据:根据电价政策,按政策规定补收电费或退还电费;因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依据和数据,补收或退还电费;由于核算﹑计量﹑电价执行错误,多抄﹑账务员托收账号写错﹑银行错托或客户账号错误等引起的补收或退还电费;其他原因引起的,由其他有关部门传来经批准的补﹑退电费的通知(文件),补收或退还电费。

  2﹑一般情况下,电费的补款在下个月所交电费中增补。

  十四、用电纠纷处理?

  用电纠纷是指供电企业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合表用电的客户内部等,因供电设施产权﹑电费﹑窃电以及其他因素而引起的纠纷。

  1﹑供电企业服务人民在接到客户要求协助处理用电纠纷时,将秉承“客户至尊”的思想,做到细致,百问不烦,百问不厌。

  2﹑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若不属于供电企业协助处理的范围,供电企业服务人员将向客户作好解释工作。

  3﹑属于供电企业应协助处理的用电纠纷,我们作好记录,并填写《客户投诉(纠纷)处理单》,按规定的流程分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有关领导,并及时给客户反馈。

  4﹑供电企业与客户之间的用电纠纷,按规定进行协商,协商无果,报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