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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定(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待遇审批

发布时间:2016-11-09点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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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定(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待遇审批

1、办理部门:县民政局优抚股

2、政策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做好伤残评定工作的通知》

3、申报条件: 属于民政部门负责的伤残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

4、办理程序:申请、申报、鉴定、审批

5、申报材料:

新评对象需提供材料:(1)在医疗终结3年内提出书面申请。(2)所在单位、居住地和当地政府公共网站公示结果。(3)所在单位的书面报告,申请人是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需要提供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其受伤致残事实的证明材料。(4)首次住院病历,出院后的医疗终结证明。(5)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受伤事实定性研究会议记录。(6)受伤时在场人(2人以上)证明材料。(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补评对象需提供材料:(1)本人申请。(2)申请人必须是2007年8月1日前因战因公负伤,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且残情达到六级以上。

调整等级需提供材料:(1)本人提出申请。(2)本级伤残评定满一年后,提供二甲以上医疗出具的原残疾部位与评定等级明显不符的证明材料,并递交同意依据本次残情重新鉴定结果调整伤残等级承诺书。(3)提供首次受伤鉴定审批表和历次评残记录审批表。

6、办理期限:

7、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15:00——18:00)

8、咨询电话:0746-4723052

9、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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