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新机构:
按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9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94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湘政发〔2016〕19号)的要求,经仔细筛查、认真核实,县政府决定对73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详见附件)。
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各政务窗口和工作人员要及时准确将清理规范决定贯彻到位,优化程序,简化环节,切实方便群众办事,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社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各审批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细化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清理规范的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73项).doc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2日